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广西农村卫生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  员

一、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章程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三、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层卫生事业管理、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放射、科研及教育、宣传、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

2.热爱基层卫生事业的其他人士。

(二)单位会员。

1.设在县(市、区)、乡(镇)、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2.热心支持基层卫生事业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

3.地方各级农村(基层)卫生协会。

4.从事医药、器械及其它医用和卫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或单位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入会者(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广西农村卫生协会入会申请表》,经广西农村卫生协会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注册后,即成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单位会员颁发“会员单位”牌匾,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单位会员更换代表人,须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广西农村卫生协会办公会议确认后接任。

四、会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形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五、县(市、区)及以上各级地方农村(基层)卫生协会的会员也可以同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六、广西农村卫生协会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须由各分支机构在广西农村卫生协会统一登记注册后方可成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

七、除履行以上程序成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外,各地农村(基层)卫生协会的会员,广义上也统计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优惠订阅本会期刊和获取有关资料。

(四)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业务考察。

(五)优惠享有医学教育、学习交流、信息分享等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单位代表人享有与个人会员同等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及时提供当地农村卫生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或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公益行动。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管理

一、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会员部负责发展会员、建立会员档案、收缴会费、编印会员通讯、开展会员活动和先进会员表彰等各项工作。

二、广西农村卫生协会各分支机构,协助本会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会员发展工作,组织本领域的业务活动和有关社会公益行动。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指定的办事机构核准审定,予以除名。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一次,一次交清当年会费且每年4月前缴纳完毕。年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50元/年;

(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500元/年;

(三)企业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四)企业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个人或单位会员确因经济困难,经申请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

三、会员自愿以会费形式支持本会活动者,金额不限。

四、具有本会和地方卫协会双重身份的(单位)会员,其会费交纳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五、各地农村(基层)卫生协会加入本会免缴会费。

六、会费是本会的基本经济来源,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公益活动、奖励先进及其它活动,以及协会办事机构的运营等。会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协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6号康馨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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